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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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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公司债券罪主观表现是故意,也就是本罪主体是明知道自己是在伪造公司债券,并且具有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行为人伪造公司债券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发布的追诉标准,伪造公司债券如总面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依法立案追诉。综上,伪造公司债券罪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以这个目的,并且实施了伪造公司债券的行为,一旦达到5000元,就构成伪造公司债权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最终目的有没有实现均不影响构成伪造公司债权罪既遂。
1、公司资本研制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如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部分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为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一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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