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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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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把握“老”、“弱”、“病”、“残”的不得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为“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弱”;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为“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残”。
企业解雇员工的情形有很多,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裁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关系。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0、41、44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只有第40条规定了代通知金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了第4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其他的条款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第44条是对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规定,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更没有法律规定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解雇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时,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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