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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分割问题?

2024-12-0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一方使用个人财产全额购买房屋并将该不动产登记于己方名下,则该房产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在夫妇面临离婚时,由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双方无需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划分。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使用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而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这种情况可视为出资方对配偶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使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当夫妇决定离婚时,他们有权就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外,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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