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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指定执行法院的条件:提级执行与指定执行的适用条件提级执行与指定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2)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确无条件办理的案件; ②有回避的情形出现,无法继续办理的案件; ③与其他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同一,需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统一处置的案件; ④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案件; ⑤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并利用其特殊身份干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案件; ⑥拒不接受上级法院监督意见的案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⑧其他应当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法院执行查封有期限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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