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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谈话是什么情况

2020-12-11 4,0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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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约谈,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执行之前预先告之当事人,也就是再给当事人一个履行法院判决的最后机会,二是告诉当事人执行的有关内容,完成强制执行所应有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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