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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工伤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可以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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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不支持双倍赔偿,适用于并行(互为补充)赔偿但不重复赔偿的原则。《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应否双重赔付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职工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并存的问题。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 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第三人导致的工伤是可以获得双赔,因为第三人的侵害属于侵权责任,工伤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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