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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工伤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可以双倍赔偿。...
如果是劳动合同依法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需要给予你经济补偿金,不过没有双倍。如果是公司得的职业病,可以要求公司负责的,公司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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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者因为第三人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人身损害与工伤补偿兼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因为本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车辆肇事的,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基础上,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令第375号第三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工伤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可以双倍赔偿。
只有违反法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才能两倍补偿,所以职业病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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