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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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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本市非居民供暖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平方米*供暖季。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热价调整为0.25/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在18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不变。第三,住宅每个供暖季每栋建筑的平方米供暖价格根据供暖方式而有所不同。其中,北京热电集团城市热网供热价格为每栋建筑24元,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16、5元,燃煤间供热价格为19元,天然气、液化气、油、电供热价格为30元。居民供热计量收费中,基本热价按市供热集团城市热网供应、燃煤锅炉供应和天然气供应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按供热季节每建筑平方米12元、7元、18元收取,计量热价统一按每千瓦时0.16元收取。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三、居民住宅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供热价格依供热方式各不相同。其中,北京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4元,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16.5元,燃煤间供供热价格为19元,天然气、液化气、油、电供热价格为30元。居民供热计量收费中,基本热价根据市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应、燃煤锅炉供应和天然气供应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按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7元、18元收取,而计量热价则统一按每千瓦时0.16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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