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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
1、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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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单位可以决定变更: 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单位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那种情形下变更要参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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