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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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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领取《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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