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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交通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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