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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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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5000)×3%—0=45(元)。 对于个人所得税扣40这个问题您可以参考以上的公式进行计算的。
根据财税[2001]157号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纳税。 这里所说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还是指“年”,关键看你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年计算还是按月计算,例如:假设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是4年零5个月,那就得给你4个半月的工资,那“上年平均工资”就需要转换成月工资进行比较;如果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是4年7个月,就得给你5年工资,“上年平均工资”可以直接按年计算。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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