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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是否为建设单位?

2024-11-16
也。作为修建建筑物的出资方,业主持有该项工程的产权权益。这个称呼是针对与施工单位形成对比关系的业主而言的,而谁是修建这些建筑物的发起者,也就是业主的代表。业主这个称谓指的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无论这个所有权是个人还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都是产权所有者的象征。 业主的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新房未售出时,业主实际上可能是地产开发商。当新房销售完毕后,业主的身份会转交购房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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