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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其法律后果是什么样的

2022-03-08
关于如何解除保险合同的答复: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笔者现将《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归纳如下: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至七日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受让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8、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9、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约定不得解除合同的外,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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