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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能解除,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
保险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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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 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退保,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以收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如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3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58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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