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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开除的情形,如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对于失业保险金,如果劳动者符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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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所以是可以的。
对于被开除的情形,如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对于失业保险金,如果劳动者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当事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证自身生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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