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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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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2)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从形式上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双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加以确认,是一种极为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在这种关系的背后,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劳资关系所真正反映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受雇人和雇主的关系。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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