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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
羁押性必要审查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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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的几个部分。 1、申请与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申请人应当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结案经过初审,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将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批捕后在羁押期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认定,以及对相关证据文件的合法性和是否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发生犯罪事实认定不合理或者犯罪证据有误的情况下,所引起的司法判罚错误。
刑事办案流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7、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8、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第136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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