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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羁押审查程序的起草程序如何规定

2022-10-15
1、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2、审查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3、结案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4、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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