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后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但这种做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的。公安机关之所以有时会提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笔者认为,以上 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 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拘留期限少则3日以内,多则可以延长至30天。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即共不得超过14天。 侦查期限少则2个月以内,多则可以延长至7个月。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和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在以上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公诉期限少则一个月以内,多则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审判期限少则一个月以内,多则一审和二审各可以延长至两个半月。即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分别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宣判或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和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再可以各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最长的说是37天,是一种30737的计算结果,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4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