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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超长羁押,刑事诉讼法对重新计算羁押时间有严格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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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笔者认为,以上 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 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刑提捕字2000号犯罪嫌疑人赵,男,1972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省市建筑工人,现住在××市××路××号。该犯罪嫌疑人于1979年至1985年在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初中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赵抢劫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由群众举报至我局,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珍至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珍大声叫喊,犯罪嫌疑人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害人李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不治身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二0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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