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
外资金融机构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取足够的呆帐准备金,并将准备金的提取原则和计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下列呆帐(坏帐)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违反《条例》有关条款、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除可以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警告、通报、公告等处罚手段,并有权要求其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一)一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20%以上的股份;(二)两个企业各20%以上的股份同时被一个股东持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4人已浏览
587人已浏览
662人已浏览
1,7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