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在开业后的3年内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业已正式营业、但尚未聘用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的外资金融机构,也必须自本...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对于违反《条例》有关条款、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除可以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警告、通报、公告等处罚手段,并有权要求其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外资金融机构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取足够的呆帐准备金,并将准备金的提取原则和计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下列呆帐(坏帐)的冲销,须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批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一)对股东的贷款;(二)对内部管理人员的贷款;(三)对关联企业的贷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9人已浏览
572人已浏览
645人已浏览
5,2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