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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并不是稳定、静态的,一直受保护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只能在有争议时才可向商标局或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件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在其它案件中如有需要仍须重新认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别。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远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在我国,注册的着名商标和未注册的着名商标的保护力不同,未注册的着名商标也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只能保护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的着名商标受到强烈保护,可以跨类别保护,而且在注册的着名商标的所有权问题上无效着名商标保护要注意几点。第一,防止优盘、阿司匹林、热水瓶等人为通用名称。第二,预防淡化交强的显着性,维持着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如商标谷歌,人们习惯在需要搜索时说谷歌。谷歌以变化为一个动词。第三,主动维权,遭遇任何形式的侵权,不利于商标的情形,应当积极主动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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