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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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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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