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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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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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