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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被2014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取代并废止)正式确立了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则;而2012年颁布的《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则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扫清了法律障碍。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规定: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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