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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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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规定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达成书面的质押协议;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需要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质权是自登记时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年10月8日发布并施行。办法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恭喜你获得一份千元选股利器 广告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对此做了解读。他认为,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备案管理性质是什么 备案管理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办法中有多条规定有所涉及。如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等。 该负责人指出,与行政许可不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报批义务,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2、第十一条,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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