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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都享受产假待遇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1、晚婚的假期由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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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28天,自2017年6月1日实施。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文件《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在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根据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产假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么一算下来,正常情况下,产假有98天。这只是国家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地方政策标准不同,产假大都比国家规定的98天更长。地方规定延长产假60天,这样算来就是158天。
在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情况中,相关条例规定广东省男职工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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