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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合同的履行是不可以中止的,因为仲裁期间属于仲裁机构还没有对相关纠纷作出判决,所以双方的合同约定情况仍然是存在的,如果私自停止则可能构...
仲裁期间合同的履行是不可以中止的,因为仲裁期间属于仲裁机构还没有对相关纠纷作出判决,所以双方的合同约定情况仍然是存在的,如果私自停止则可能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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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或原因。只要某一理由足以构成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就构成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实践中,权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待回复等,一般可以构成正当理由。
仲裁期间合同的履行是不可以中止的,因为仲裁期间属于仲裁机构还没有对相关纠纷作出判决,所以双方的合同约定情况仍然是存在的,如果私自停止则可能构成了违约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符合中止履行条件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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