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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追溯补缴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出租房屋应当注意:(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防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转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绝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绝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逾期不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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