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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按不低于工人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一星期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每天不能超过8个小时,超出部分都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每小时工资按每个月实得工资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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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2、法定假日轮流休息的员工,依法不享受300%的日薪加班费。3、法定假日应轮流召回加班员工,依法享受450%的日薪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假日加班费重叠)。4、注意:召回加班,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充休息的员工,必须以300%的日薪享受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怎么样才算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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