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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合法土地被征用后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费,还要做好征地拆迁后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以维护被征地人或者集体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听取被征地人或者集体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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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现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质量也不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统一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政府收回承包的国有土地征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1年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需要占有国有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和安置。2008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综上可知,国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养殖业需要手续: 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 3、《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 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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