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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保质期不明确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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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进出货台帐户和相关证明资料的保存期一般在6个月以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销售人员储存食用农产品,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烂变质、油脂酸、霉菌生虫、污垢不洁或感官性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证书的保存期限必须在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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