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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房地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也不同。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产权变更不需要登记,因此,房地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不经公示就可以发生物权变更,理论上不仅矛盾,并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登记要求主义因不动产产权变动必须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世界摄像摄影网供图 托伦斯登记制度世界摄像摄影网供图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10]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世界摄像摄影网供图 托伦斯登记制度世界摄像摄影网供图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10]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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