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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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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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