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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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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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