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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按照一下步骤:第一步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第二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转让收入为依据,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1)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2)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40%;(3)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50%;(4)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税率为60%。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两种方式是第一种,核定征收,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果成交价格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万×1%=5000元。二是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提供购房发票,另一种是不能提供发票,但可以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以减去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金额;(2)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增加5%;(3)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4)取得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2、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估的房屋和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的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证明;(二)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和建筑物价格(不含土地评估价值),需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评估的房屋和建筑物价格;(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费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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