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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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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2012年8月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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