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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022-07-16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2012年8月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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