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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半的工伤能否申请

2024-11-29
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一个月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则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对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另外,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根据属地原则,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这些事项。 若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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