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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单位应该支付一个半月至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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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那么裁员什么时候都是要给予补偿的,而且标准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
对于裁员,劳动合同法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至于加1,则是公司的自愿,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情形的,不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而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通知,而想用一个月工资代替的话,则应属裁员违法,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他方面,其他律师回答的已很清楚了。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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