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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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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院可以对案件审查再审查1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再延长15天,如果仍然存在问题,可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然后送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1个月内移送法院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法院进行审查时必须经过的一项流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有起诉的必要,并且其犯罪证据事实充足的话,就会交由法院最后进行宣判,如果没有的话,公安机关有两次进行补充侦查的机会。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公诉科根据其司法职能,对需要进行审查起诉的诉讼案件进行合法的审查,并作出起诉的决定。但是在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初步适用情况都需要进行确定,所以是需要一定的审查起诉时间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复杂案件的还需要延长审查时间。
取保候审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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