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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恶意串通; 第一,串通各方都有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 第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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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故意来看,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预谋串通、策划,此为款项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预谋。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信贷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种掩饰。贷款是银行正常的经营业务,信贷人员利用办理贷款审批所掌握的资金就是通过正常审批手续而获取的贷款资金,信贷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已经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不真实的申请贷款资料申报,利用职务之便达到了将信贷资金从单位挪用给借款人使用的目的。四是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谋求非法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基本上都伴随着受贿、行贿等行为,这种内外勾结式的犯罪对金融机构危害甚大。 从侵犯客体来看,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要表现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而恶意串通性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通过审批,从而顺利地获取贷款,使没有资格使用金融机构资金的人员顺利使用资金,并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程序成为一纸空文,此类行为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所用权而非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恶意串通性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实质是挪用资金,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贰、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三、证人、翻译人员、诽谤、打击报复的;5、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在下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勘验人、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的;(五)以暴力、鉴定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裁定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依、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构成犯罪的、转移、变卖、隐藏、转移、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中国人、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陆、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诽谤、诬陷、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
1、虚假诉讼,需要证明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之间有无诉讼纠纷,这些可以通过当事人陈述、第三人证言、录音录像、书面证据等资料证明。 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受害人具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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