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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
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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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质量内容最主要的就是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检查对象为在设区市所辖市区内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这样标准的检查旨在强化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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