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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者补贴。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二)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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