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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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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害人员签字的事情经过; 7、具体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具体如下(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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