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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2、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3、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
1、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2、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3、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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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1、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2、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3、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 4、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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