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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有什么

2020-11-28 18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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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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