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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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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赚取多少钱,只要从事以下行为,就会受到惩罚: 1. 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 2. 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支票等可流通的货币形式; 3. 协助转账或结算方式让资金流动; 4. 帮助将资金转移到国外; 5. 使用其他方法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如果知道这些犯罪所涉及的收益或资金的来源,为了掩盖它们的真实来源而采取以上任何一种行为,将会面临以下结局: 1. 资金和收益将被没收; 2. 可能会被判刑,轻则五年以下,重则十年以下; 3. 还需要缴纳罚款,金额在洗钱数额的5%到20%之间。 如果是公司老板,则公司也会受到牵连,可能会被罚款,甚至自己也会被判刑,轻则五年以下,重则十年以下。 这五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银行账户给别人、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支票等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协助转账或结算方式让资金流动、帮助将资金转移到国外、使用其他方法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三十条【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二)未全部退赃的;(三)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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