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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

2025-01-02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1.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未正确使用租赁物并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 租赁物有质量瑕疵,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合约定的用途或者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于难以实现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瑕疵不知情。也就是说,对于租赁物一般的质量瑕疵,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承租人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即在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这种情况下,不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情,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这一规定看出,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瑕疵的,承租人解除合同不以其对该瑕疵不知情为条件。 6. 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 租赁物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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